|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專案-
社區與生活重建中心配合方案補助要點
第一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籌組512川震台灣服務聯盟(以下簡稱川盟),進行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專案軟體重建工作,為支持盟員前往本會硬體援建區域開展重建服務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以下所稱審查會由川盟後勤支援單位之聯合勸募協會與紅十字會總會邀聘組成;決策小組擔任決審委員,並得視需要邀聘相關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要點適用於社區與生活重建中心開展之服務方案及因應本會整體重建計畫需要,主動邀請之服務方案。
第四條 申請補助對象應為台灣地區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依法立案組織,且已成為川盟正式盟員。
第五條 補助原則:
1.為有效整合資源,補助項目以不重複政府或其他單位之補助為原則。
2.經核定補助之經費,應符合專款專用之原則,未經本會同意,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第六條 申請補助經費有下列情況者不予審查:
1.申請資料不詳實或文件不完備。
2.計畫為重建房舍、添增房地及固定設備等。
3.計畫供作一般行政運作、會務經費之人事經常性支出。
4.計畫未能於活動開始前25日提出。
第七條 補助項目:
辦理社區與生活重建方案計畫之訓練、研習、推廣、輔導等服務過程必要之相關業務經費。包括:
(1)交通費
(2)場地費
(3)講師鐘點費【專業人員授課鐘點費每小時以新台幣500元標準編列,每日上限為新台幣2,500元,盟員組織現任專職人員不予支付鐘點費】
(4)團體領導費【團體領導費每小時以新台幣500元計,協同領導費每小時以新台幣300元計,每日上限為新台幣2,500元,盟員組織現任專職人員不予支付團體領導費】
(5)材料費(係指耗材部分,需列出品項,不補助器材)
(6)保險費【旅行平安保險200萬意外險加20萬意外醫療險】
(7)膳宿費【每人每日支出以新台幣1,500元為上限】
(8)訪視服務費【個管訪視,每個案以新台幣300元為上限,盟員組織現任專職人員不適用】
(9)調查訪問費【研究調查,每個案以新台幣100元為上限,盟員組織現任專職人員不適用】
(10)其他經本會認可之項目
第八條 申請方式:
1.申請單位以正式公文致函提案(受文者: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將執行計畫書電子檔回傳審查作業小組進行審查。並檢附以下文件:
(1)單位概況表(附件1)。
(2)計畫書。
(3)經費預算申請暨核定表(附件2)。
(4)大陸地區合作單位同意函。
2.申請補助之方案計畫書,應包含目標、範圍、時間、地點、災區在地合辦單位、服務對象、需要程度、工作內容、參與人次、經費概算、人力預估、工作進度、單位成本、預期效益及其他事項,力求可行性及建設性。(方案計畫書撰寫要項如附件3)
第九條 審查流程:
1.川盟後勤單位彙整進行書面審查。
2.每案審查作業時間為10至15個工作天。
3.審查會後將審查意見送交決審小組,核議補助項目與金額,由本會正式函知。
第十條 審查要項:
審查會依下列重點進行評估:
1.在地對口單位-官方、學校或民間組織。
2.方案需求-服務對象的需求性與迫切性。
3.組織能力-單位組織、財務運作、資源結合、服務能力與服務經驗等。
4.方案結構-目標、需求、投入資源、執行專業性、創新、延展性、預期效益等。
第十一條 撥款方式:
1.補助經費分2次撥款,通過審查者以領據向本會申請預撥70%補助經費,餘款於結報時,連同領據一併核銷歸墊。
2.計畫實施期間逾3個月以上者,依據期中督導與評估結果,撥付餘款。
第十二條 期中督導與評估(針對服務計畫逾3個月以上者):
1.為瞭解經費運用及計畫推展情形,若實施時間逾3個月以上,本會得於期中至服務地點實地訪視,機構須提出相關資料,以作為撥付餘款之依據。
2.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補助項目、執行期間、預計進度確實執行,如有特殊狀況必須變更項目、計畫、進度時,應提具體相關說明,正式行文函知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
第十三條 結報工作:
1.方案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完成結報,支出原始憑證黏貼於受補助單位支出憑證黏存單,製作支出明細表,並經相關承辦、主管及主計人員審核用印後,將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等,一併函送本會辦理經費核銷。
2.本會就受補助單位所提供之核銷資料,查核內容是否完備,以及相關財務憑證是否合格、支出金額是否相符等,不符規定者,則退還受補助單位補正。
3.所有經費核銷應配合本會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當年度支出憑證請於12月31日前完成核銷作業程序。
4.受補助單位未經事先報准,變更或移用原核准之補助經費,或稽核時發現其他不法情事,除必要時依法訴究及公告外,將追回補助款項,並終止計畫補助。
5.補助年度結束,應將未使用之補助經費如實退還本會。
第十四條 徵信相關:
1.凡核定補助之重建服務計畫,基於資訊公開揭露與徵信原則,應提供相關服務成果及原始憑證供本會備查。
2.為使社會大眾瞭解本會補助成果,善盡責信義務,接受方案補助之單位需於方案執行相關活動、會議、各項成品、補助購買設備上標明「主辦單位:台灣紅十字組織」之字樣或標章;或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刊登於本會出版品及網站。
第十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之其他事項得依實際情況適時增修,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